(一)工资集体协商含义
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工会(雇员)代表与企业(雇主)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机制。
工资协议——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中,应该:
逐渐使各类企业短期工资的决定方式由雇主单方决定的机制过渡到通过集体协商,建立工资分配的共决机制;
形成工资增长机制:通过工资协商使雇员工资收入随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标准和本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提高而提高。
工资分配的监督机制:企业工资分配、支付和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公开栏等渠道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1. 工资协议的期限;
2. 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3. 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4. 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5. 工资支付办法;
6. 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7. 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8. 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9.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1、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确定
2、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步骤
3、工资协议的审查
4、明确工资协议期限:
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雇员和雇主双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 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向书。
1、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确定
雇员代表: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雇员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的雇员同意。
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也可书面委托其他雇员方面的代表为首席代表;未成立工会的,由雇员集体协商代表推举。
雇主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雇主方面的代表作为首席代表。
外部专业人士:由于集体协商涉及一系列宏观、微观经济形势分析,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协商谈判技能技巧等专业问题,因此,协商双方均可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
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责任。
2、集体协商的实施步骤
1) 提出方应事先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的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3) 协商形成的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4) 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行政方制作正式工资协议文本,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协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1) 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2) 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3) 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4) 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5) 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6) 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
3、工资协议的审查
1) 工资协议签订后10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2)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进行审查。
若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若有修改意见,则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中通知协商双方。
3) 工资协议报送15日后,协商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4) 在接到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后,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以适当形式向双方人员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