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角色
角色与人格(自我)
一、社会角色的概念
角色(role) 原意指戏剧舞台上的人物。20世纪20年代,由美国社会心理学家米德(G.Mead)等首先引入社会心理学理论中,称为社会角色。
所谓角色就是与特定的社会地位和社会期望相联系的一套个人行为模式及相应的心理状态。
此定义包括三种含义:
1、是一套社会行为模式,每一种社会行为都是特定的社会角色的体现;
2、是由人们的社会地位和身份所决定的,角色行为真实地反映出个体在群体生活和社会关系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3、是符合社会期望的,按照社会所规定的行为规范,责任和义务等去行动的。
这里的社会地位是指个体由社会结构、人际关系决定的在社会上所处的位置。它是由一个社会宏观的结构、文化传统、社会分工、人际关系等客观因素决定的。非人格、在先性。
社会期望指其它角色互动对象对该个体行为的期待、要求系统。主观性。
地位和期待决定了个体行为方式,角色就是权利义务组合。
角色丛:每个人同时扮演的许多角色的组合。
二、角色的分类
1、根据存在形态分为:
理想角色:是社会或团体公认的行为模式,可明文规定,也可约定俗成。有文化和时代烙印 。
领悟角色:个体对自己角色的理解。
实践角色:与角色技能和角色观念有关。
2、根据获得方式可分为先赋角色和自致角色;
3、根据制约程度分为规定性角色(正式角色)和开放性(非正式)角色。
4、根据权力地位关系可分为支配角色和受支配角色。
5、根据参与程度分为零度参与、漫不经心参与、传统仪式性参与、生物性参与、神经质型高度参与、情迷意乱性参与、神物合一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