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一、索赔
1、 依据:一方的违约是另索赔的基本依据。
2、 救济方式:①损害赔偿②解除合同③实际履行④降低价款⑤支付违约金
二、不可抗力
1、 含义:指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失或故意,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通常由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如战争等导致,各国对不可抗力解释不同。
2、 法律后果:在不可抗力影响的时间和范围内,免除其相应的责任。
3、 通知和证明:如果在通知方(不能履行方)已经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4、 在我国,证明文件由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外方由当地商会呀公证行出具。
三、仲裁(公断)
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仲裁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
1、 仲裁协议:当事人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它可以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争议发生后订立的提交仲裁的协议,双方订立后,就不能再将争议诉诸于法院。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存在,不因合同的终止、无效而终止或无效。
2、 仲裁机构:我国的是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
3、 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般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执行,而不能就同一问题再诉诸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