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货款的支付
主要的支付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
一、汇付(汇款)
1、 种类:①信汇(M/T/)电汇(T/T):受汇款人申请,汇出行信汇委托书或发电报汇入行指示解付,
②票汇(D/D):汇款人使用汇票、本票或支票将货款交付收款人。
2、 性质和使用
① 顺汇:汇付使用委托通知和汇票等结算工具的流向与货款流向一致,从买方到卖方。
② 商业信用:银行只提供服务,不承担付款责任。
③ 使用:联系密切、信用良好企业间的赊销交易。也可用于支付预付款、定金、佣金等。
二、托收:出口人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收款的方法。属于逆汇,对买方有利
1、 种类:
① 光票托收:金融票据不附带商业单据
② 跟单托收:指金融票据附带商业单据或不用金融票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可分为:
1)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
2)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对卖方而言,比D/P风险更大
③ 性质和特点:
1) 逆汇
2) 商业信用
3) 对卖方不利
4) 我国企业以托收方式出口时,采用付款交单,
5) 进口时,尤其是对外加工装配和进料加工业务中,承兑交单
三、信用证
1、 特点和作用
① 特点和性质:
1) 银行信用
2) 自足文件,一经开出,成为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契约,开证行不受合同约束。
3) 单据业务,不管货物。
②作用:1)信用证是银行对出口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就可以付款。
2)对进口商,可以通过信用证的单据要求,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出口人按时、按量交货。
2、 种类
① 保兑信用证: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保兑行)应开证行请示,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信用证。
② 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如果信用证中未明确注明,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③ 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④ 可转让信用证与对背信用证(通常用于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
1) 可转让信用证中,第一受益人为中间商,第二受益人为实际供货人,如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则信用证不能转让。
2) 对背信用证,指原信用证的受益人以原证为担保品,要求银行以第三人为受从另行开立的与原证内容相似的新的信用证,,或通过第三国进行的贸易。
⑤ 对开信用证:易货交易和加工贸易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