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厅获悉,根据我省此前出台的《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切实开展失业救助、给予社会保险扶持三方面,制定了多条实施办法。
○就业援助
年底前力争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
5·12汶川特大地震造成四川1.6万余户企业受灾,因灾增加城镇失业人员37.2万人,失去收入来源的农村劳动者115.2万人。
援助对象《意见》明确,就业援助对象包含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因灾失去耕地、林地等生产资料的农业劳动者,因灾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农业劳动者等。要将零就业家庭、农村特困户、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优先保证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并力争在年底前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
援助方式灾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人员,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灾中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扣减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个体经营人员3年内按规定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灵活就业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灾区高校毕业生,并免收其报名费、体检费。
○失业救助
失业保险缴费率下调50%
失业保险金《意见》对灾区企业失业保险做出规定,受灾企业恢复生产期间,下调失业保险缴费率。单位由原来2%下调为1%,个人由1%下调为0.5%,下调期限1至3年。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企业,因灾停产、歇业期间暂时失去工作的职工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在此期间,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代缴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个人享受规定的医保待遇。
创业补助金灾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创业后招用失业人员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
○社会保险
因灾困难企业职工可提前办内部退养
《意见》明确,单位因灾停产、歇业期间,单位及职工可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计利息,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因灾破产、关闭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破产财产清偿后不足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核销。因灾困难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本人申请可按规定办理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生活费,企业和职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到退休年龄后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因灾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现行政策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个体参保人员,因灾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达到年限,可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不足规定年限,本人申请按照当年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保险费后,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企业养老保险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灾非因工死亡的,可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计发4个月的丧葬补助费,以死亡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工资为基数计发8个月的抚恤金。
抗震救灾中伤亡待遇职工在参加抗震救灾中伤亡的,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职责和因公外出期间因工作受到地震伤害,造成伤亡或下落不明的,在工作时间参加单位组织的与工作有关活动,因地震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落实相关待遇。
参加医疗保险的伤员,紧急救治后,需要继续治疗发生的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支付。其余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社会捐助和财政支付。
灾后两年内,灾区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帮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