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公 告
2012年 第54号
我关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京关缉告字[2012]093号,详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拟决定对王孝富携带进境的非洲象象牙制品95件(净重56.400千克)予以没收。
由于无法与王孝富取得联系,现将《行政处罚告知单》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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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公 告
2012年 第54号
我关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京关缉告字[2012]093号,详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拟决定对王孝富携带进境的非洲象象牙制品95件(净重56.400千克)予以没收。
由于无法与王孝富取得联系,现将《行政处罚告知单》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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