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关于2012年6月12日在沈阳市速递公司国际邮件监管现场查获的下列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当事人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请有关当事人于2012年10月2日之前到我关办理海关手续,逾期我关将对下列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依法予以收缴。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数量或重量 |
1 | 三星手机 | 旧 | 柒部 |
2 | 三星手机电池 | 旧 | 柒块 |
特此公告。
附件:2012年公告6附件.doc(请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官方网站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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