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海关公告2011年第2号

 乌鲁木齐海关 2012-01-09 19:10 【 】【我要纠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乌鲁木齐海关

公告

2011年第2号

  为提高通关效率,保证海关正确审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乌鲁木齐海关为资信良好的进出口纳税义务人提供价格预审核通关便利,即经企业申请,海关依法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前对其完税价格进行审核,货物实际申报进口时,海关按照预审价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为进一步规范和便利进出口纳税义务人价格预审核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价格预审核申请资格

  申请价格预审核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较好执行,财务账册真实完整,信誉良好,依法纳税,且列入海关总署或各直属海关公布的A类、AA类管理企业。企业申请预审价资格,需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价格预审核企业备案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适用AA类(A类)管理决定书复印件;

  (五)企业经营状况、进出口货物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货物的年度进出口计划、主要进出口商品品种及主要贸易伙伴等);

  (六)海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上述资料的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二、价格预审核货物基本条件

  申请价格预审核的进口货物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预审价时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基本可以确定;

  (二)货物放行后,90天内能够向预审价部门提供证明其成交价格的相关贸易单证;(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提供上述单证,需及时向预审价审核部门提出申请)

  (三)公式定价货物不适用预审价。

  乌鲁木齐海关关税处将结合关区进口企业和进口货物的实际变化情况,不定期对适用价格预审核管理的商品范围进行调整。

  三、价格预审核业务办理程序

  (一)符合申请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口符合价格预审核基本条件规定商品的,可以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之前至少15个工作日,书面向乌鲁木齐海关关税处提交价格预审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申请单》(以下简称《预审价申请单》),每一份《预审价申请单》对应一份合同;

  2.合同、发票等与货物进口有关的商业单证;

  3.反映交易过程的业务函电及商品资料、价格行情等;

  4.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海关在审核企业价格预审核申请过程中,认为需要企业补充提供材料的,企业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供;未能提供有效、完整资料的,海关可中止预审价作业。

  (三)在价格预审核期间或企业补充材料期间,货物实际申报进口的,企业应当立即通知海关,海关将停止对企业预审价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照《审价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四)海关经审核认为企业申请提交预审价的商品价格(以下简称申请价格)符合成交价格有关规定的,海关出具《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审价决定书》)。《预审价决定书》仅对申请企业本次申请的货物有效。《预审价决定书》的有效期限为90天,特殊情况,经海关同意可以再延长30天。

  (五)海关经审核认为企业申请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有关规定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出具《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告知书》,通知企业按照正常报关程序申报进口。

  (六)在海关预审价申请审核期间或做出预审价结论后,预审价申请中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并重新提出预审价申请。

  (七)海关认为应当撤销原预审价结论并重新进行预审价的,将及时通知申请企业。预审价结论撤销时,有关货物尚未申报进口的,海关可以接受企业重新提出的预审价申请;有关货物已经申报进口且已按照预审价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的,海关将重新审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已经征收的税款进行调整并办理相应的退补税手续。

  (八)预审价结论经撤销的,或者《预审价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预审价决定书》自动失效。

  (九)企业经预审价申请获得预审价部门出具的《预审价决定书》的,应当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报《预审价决定书》编号,并随附《预审价决定书》复印件及进口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

  (十)货物实际申报进口时,海关审核发现货物实际进口情况与《预审价决定书》有关内容不一致的,将按照《审价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十一)企业在货物申报和进口过程中违反海关管理规定的,海关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价格预审核业务受理部门

  价格预审核申请由乌鲁木齐海关关税处负责受理。

  、价格预审核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内容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海关依法保守申请企业的商业秘密。

  、公告内容及表格资料可在乌鲁木齐海关互联网下载。(网址Http://urumqi.customs.gov.cn)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乌鲁木齐海关价格预审核企业备案表

  附件2: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申请单

  附件3: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告知书

  附件4: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决定书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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