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主要变化:
一、国轮纳入征收范围。自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船舶应缴纳吨税。
二、调整税目税率。吨税分为1年期、90天期与30天期缴纳,船舶负责人可自行选择。
三、调整免税项目。应纳税额50元以下船舶,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警专用或征用船舶等9类船舶可免税。
四、规范征管规定。补征时限为1年;追征时限为3年,并加征滞纳金。纳税前申请先行签发执照的,应提供担保;船舶到港前,经海关核准后可凭保先行申报。
五、明确违规处罚。未按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交验吨税执照及其他证明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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