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

2007-05-09 19:47 【 】【我要纠错

  为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严肃行政纪律,建立务实高效、行为规范的公务员队伍,近日,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转《青海省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行政不作为问责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如不按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履行职责,对依法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或拒不办理,以致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影响机关工作效率,降低工作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由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其机关负责人、领导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据了解,问责方式主要有:告诫;取消单位或个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停职;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或辞退等七种。问责结果将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培训、奖惩和任免的重要依据。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因行政不作为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受到损害引起国家赔偿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行政不作为责任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核申请,行政机关应在接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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